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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04 18:50:15 人气:524 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1-02-03


      【生效日期】2021-0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让中外当事人享受到同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人民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登记立案服务。




      本规定所称跨境诉讼当事人,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第二条  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范围包括审民事、商事起诉。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四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身份验证主要依托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进行线上验证;无法线上验证的,由受诉法院在线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以及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人工验证。




      身份验证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告知跨境诉讼当事人。




      第五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进行身份验证应当向受诉法院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港澳特区居民应当提交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三)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证明文件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




      (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应当提交我国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普通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并提供工作签证、常居证等证明其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合法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线上视频见证的过程将由系统自动保存。




      第七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应的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材料;




      (三)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文字或者有相应资质翻译公司翻译的译本。




      第八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授权委托材料包括:




      (一)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三)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九条  受诉法院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后,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登记立案;




      (二)提交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补正。当事人难以在15日内补正材料,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延长补正期限至30日。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补正,又未申请延长补正期限的,立案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在线退回材料并释明具体理由;




      (四)无法即时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线查询处理进展以及立案结果。




      第十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受诉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一)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二)破坏统一、民族团结和宗教政策;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秘密,损害利益;




      (四)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经法院告知仍拒不修改;




      (五)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诉讼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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