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毕府办发〔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3-31 15:51:16 人气:639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毕府办发〔2024〕9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着力破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毕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宅基地用地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保尽保。各县(自治县、市、区)要结合年初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足额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由县级申请市级统筹保障,年内归还。各县(自治县、市、区)进一步压实基层责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集约节约用地,不得以没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为由拒绝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
二、加强空间规划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指导各县(自治县、市、区)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保障宅基地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宅基地区域布局。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社区)做好宅基地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切实解决村民宅基地选址难的问题。因历史原因,宅基地被误划成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有关政策研究指导进行调出。
三、明确宅基地分户原则。各地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需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按以下原则把握:在农村村民现有住房确实无法满足正常居住,农村村民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严格审查、审核。
四、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各地要严格按照“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房图集或设计方案→村(社区)组织审查公示→乡(镇、街道)部门联审联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的流程进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乡(镇、街道)自收到村(社区)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批意见;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在审批过程中,需使用林地的,应先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林业部门要加强指导。
五、免除宅基地勘界服务费。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勘界工作纳入政府服务范畴。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需对宅基地进行勘界的,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技术力量为农户做好勘界服务,相关勘界等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农民群众收取相关勘界服务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六、加大建设监管力度。对通过审批后的建房农户,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建房公示牌,实行挂牌施工管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不按批准内容建房、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以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建房等行为的,要坚决阻止、依法查处。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包保责任,充分依托“贵州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信息平台—土地违法网格化监管系统”,加大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建房完工后,村(社区)要及时组织农户申请乡(镇、街道)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七、强化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自治县、市、区)、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对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功能配套、质量安全、抗震设防和外观风貌等进行指导和规范。各村(社区)要做好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并及时向乡(镇、街道)上报宅基地申请相关资料。市、县两级督查考核部门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工作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对工作敷衍了事、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各县(自治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在执行好、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落实好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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