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接待笔录暨风险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1 22:10:06 人气:57 来源: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
案件接待笔录暨风险告知制度
案件接待笔录暨风险告知制度是本所办案律师接待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制度,其中包含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向当事人进行案件风险告知,风险告知也是办案律师履行对当事人的特别提示义务,案件当事人除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外,还需遵守风险告知的相关内容,若有违反,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具体内容如下:
本所律师接待当事人时:必须如实记录案件情况,同时向委托人明确告知以下事项,并要求委托人认真请仔细阅读或听清楚后签字确认。
(一)律师事务所声明:委托人必须对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本所视具体情况可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不退还所收费用。
(二)律师事务所会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承诺案件办理的结果,通俗点说就是不能包打赢官司(部分胜诉或全部胜诉)。
(三)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收取委托人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原件,只收复印件作为案件归档的必需材料,且该复印件委托人不能要求退回,所有涉案证据材料原件由委托人在开庭时自行带到法庭,供法庭审核和对方质证。
(四)本次委托的服务内容详见委托代理(辩护)合同中的委托期限及委托事项,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等办案单位对每一个程序中的案件都有不同的案件编号,一个编号为一个案件,案件个数以案件编号为准。若委托人只委托代理一审(即只委托一次),案件被上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审、申诉、申请执行等都将有不同的案件编号,除非托代理(辩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每一次都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才能提供相应服务。
(五)风险告知:
按照司法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告知其法律事务涉及的法律风险,现向您作如下告知:
1、不如实陈述案情风险:当事人(委托人)应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否则将影响律师的专业判断,从而导致当事人(委托人)的目的不能现实,对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所涉秘密,本所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保密。
2、申请财产保全不适当风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应担保,并缴纳保全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并且所交法院的保全费不退。
3、提供证据不适当风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可能导致举证不能其请求不被支持的后果。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不利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4、证人作证风险:证人应出庭作证,证人未到庭或作证内容与当事人的预期不同,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5、司法鉴定风险:对专业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未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不同甚至完全相反。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决定,鉴定期限可能较长,且不计入审判时限内。
6、申请执行的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7、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法律的分析判断仅代表律师本人观点,不代表司法机关等部门的最终确认,应以司法机关等部门的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特此告知。
委托人:以上内容已全部看过,并能全部正确理解其含意。同时,承办律师已将本委托事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告知了我(我单位)。特此签字确认。
委托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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