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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51-88659665 400-110-9936
    • 一、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民事案件(经济):婚姻家庭、继承、债务、人身权、合同、侵权、担保、损害赔偿等纠纷。


      二、接待当事人


      1、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咨询、代理时,由接待人登记后,统一安排律师接待,并告知当事人咨询收费标准。


      2、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或者当事人没有指定律师的,由其他律师接待。


      3、就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接待律师应当依法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详尽的解答当事人的问题。


      4、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


      三、建立委托关系


      1、若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与接待律师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统一定制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2、 接待律师应当向客户提示诉讼风险,不得做虚假承诺。


      3、 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票据。


      四、不接受委托情形


      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2、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五、律师接受委托工作


      1、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给承办律师,并将案件的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原件提供给律师审查、复印,如实告知承办律师案件信息。


      2、尚未起诉的,代理原告的,承办律师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需要诉前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3、已经起诉的,承办律师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及时通知当事人提供,向法院提交。代理被告的应准备答辩状。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起草反诉文书,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证据。需要诉前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4、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承办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5、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6、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7、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应及时提交讨论。


      8、确定代理思路,查找法律依据,准备证据目录,撰写代理词。


      9、委托人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事项情况,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10、承办律师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11、承办律师出席法庭,向法庭提供代理意见。


      六、其他事项


      1、律师应当保守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3、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