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补偿项目及费用明细清单
发布时间:2025-06-12 16:10:02 人气:1094 来源:
工伤赔偿费用明细清单
(贵州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贵州省相关规定归类整理如下表,供大家参考:
序号 | 目录 | 计算标准及方式 |
工伤基金承担部分 | ||
1 | 医疗费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2 | 康复费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 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3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8元(2025年) |
4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1、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
5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
6 |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
7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
8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9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
10 |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11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承担部分 | ||
12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13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更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更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更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更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更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更低1个月。(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
14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 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 ||
二、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 ||
三、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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